题目:比较古代中国和欧洲的商业贸易制度。
喵查答案:["(1)中国古代的市舶制度唐代,广州成为阿拉伯、波斯、南洋等地区来华和中国外贸商船的出入口。为管理对外贸易,唐玄宗开元二年,广州开始设置市舶使——我国古代最早的对外贸易官署,检查出入海港的外伤船舶征收关税,收购政府专卖品等。
北宋自开宝四年设置了第一个海外贸易的一级管理机构广州“市舶司”。1113年又在秀州的华亭县设置二级机构“市舶务”。
元明两代沿袭唐宋的市舶制度,制定《市舶法则》。明政府将朝贡贸易视为唯一合法的对外贸易方式,采取“厚往薄来”的原则。一方面引来万国来朝的局面,另一方面却增加了中国的负担,以致难以为继,不得不对外国朝贡的次数加以限制。
到了明朝末期,进出口商品经营的职能由广东十三行代替,市舶司制度基本完结。
清朝初期,为了断绝东南沿海郑成功等抗清武装的物资供应,清廷实行海禁,来华的外国商船,也只准驶泊澳门一地。清朝统一台湾后,开放海禁,但由于英国等殖民者在沿海进行非法活动,清廷又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下令封团具他海港,只准广州一处通商,由清政府特许的十三行商人统一经办外商来华贸易事宜,作为洋商对华贸易的中介。同时,清政府制定了许多条规和章程,对广州外商贸易严加限制。
(2)欧洲海商法和领事制度起源
古代中世纪,欧洲对贸易制度的贡献主要是海商法。公元前三世纪左右,罗得岛就产生了第一部海商法《罗得海法》。
中世纪以后以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沿岸城市为主的海上贸易逐渐发展起来。首先,古代地中海的海事规则和习惯,被意大利各城市法院继承借鉴并加以适用,成为审理有关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纠纷的依据。此后被其他国家所认可,成为欧洲各国普遍适用的共同海法。海商法的内容包括船舶制度,船上管理制度,港口章程,船货装载制度,海难保护制度,共同海损制度等。其次,中世纪海商法不仅有着继承发展古代海事法律文化程度火的传统,而且具有国际性法律规范的性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适用于全欧洲海上贸易的法规。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领事制度。最早的领事馆是商人自己建立的,领事也不是由国王任命,而是由自治城市任命。15世纪王权兴起后,自制城市的领事消失了,由君主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