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答案
A
解析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2.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起草说明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7月1日附件1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定本目录。一、疾病目录 (一) 霍乱 (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 伤寒和副伤寒 (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 活动性肺结核 (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二、我委适时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因素对本目录进行调整。